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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範,各國必須將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,於2012年時,要降到1990年的排放量,也就是說,全世界的二氧化碳排放量,在2012年時,要跟1990年一樣,而每個國家要減少的比例都有不同,有些國家因為產業外移,導致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本來就再減少,所以反而有多餘的排放量可排放,而很多高度開發或工業化很徹底的國家,要削減的比例是很可怕的,例如歐盟平均要將現在的排放量減少7%才能回到1990年的標準,然而,在歐盟內部,卻因國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變化,例如冰島要減量20%,但盧森堡及波海三小國,卻可比現在多排放50%,這也就造成了歐盟內部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產生。


 










或許有人會認為,那本來就已經少的就維持,然後超過的減量就好了,這樣當然是最好,但這樣卻造成了國際上的不公平現象,這個時候,折衷之下就只好用全球總量管制的方式,將二氧化碳排放權明確的界定出來,也就是各國有自己可被國際允許的排放量,然後各國之間可以就排放量做交易,如此就可以明確的以市場機制,觀察出溫室效應氣體到底造成的成本是多少。而目前,歐盟自己設定了這個交易機制,目前一噸二氧化碳的排放權是約30歐元,也就是說,如果冰島沒辦法減少排放量,則要付出30歐元一噸的代價,向如盧森堡這些國家買排放權。所以,根據這個市場機制,排放量的價格就只會稍微低於減少排放量所要付出的成本,同樣的,當價格降低時,代表著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,或新設備的引進,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權並不那麼值錢。


 


當一個公共財被明確變成私有財以後,所有的市場機制將會導致最佳化的結果,如果全世界都只會高調的說要減產,而並沒有將二氧化碳排放權明確的界定出來,那世界各國都只會嘴上喊不公平,然後還是肆無忌憚的排放溫室氣體,而現在將排放量規範在1990年的標準時,每個國家都不能再以不公平的理由來拒絕了。很諷刺的,美國曾經做過一個電視廣告,「If it's not global.....」,基本上就是反對中國跟巴西並沒有被綁在京都議定書中,因此而沒有簽字,然而,京都議定書所規範的,主要是歐美等已開發國家,這些國家排放了大量的溫室氣體而造就了已開發的成就,如今要求開發中國家直接減量,那犧牲的經濟發展已開發國家又有何補償呢?也因為美國這種自私的態度,使得美國國內的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,一直不像歐盟的那麼有公正性,芝加哥交易所的牌價,也遠比歐盟來的便宜,但沒有明確規範排放權總量的國家,要如何擁有一個正常的市場機制呢?


 


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,是我認為解決全球問題最好的例子,也就是我一直很相信的市場機制。或許,對全球遠洋漁業等相關議題,也能夠看到有類似的機制出現,而不是用道德勸說或強權主導的方式執行,這些都只會讓問題更加的嚴重,而沒有正常解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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